、不合理的 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( 对)
58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、性能、 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应当真实、全面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 误解的宣传。( 对)
59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 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(对 )
60、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 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 经消费者同意。( 对)
61、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对其商 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,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。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,应当予以驳回。(对 )
62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,必须申请商标注册,未经核准注册的,可以在市场销售。(对 )
63、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(对 )
64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,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,可以依照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。 对
65、生产、经营者可以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 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 ( 对)
66、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,应当按其 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,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。(对 )
67、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,应当提出变更申请。( 对)
68、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 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不应当一并转让。( 对)
69、注册商标被撤销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,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