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案例分析题(7 / 7)

减轻陪偿的责任。

案例 10:2020 年 4 月 2 日,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到《国家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转交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的函》的紧急通知,内容涉及大庆凯迪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“火神山”、“雷神山”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标,可能存在恶 意申请、违法代理等问题。 经立案调查,当事人自 2011 年成立至今,不具备生产、加工、分装任何产品条件,也从未与任何企业签订委托生产、加工、分装产品合**议。该公司自 2014 至 2019 年,申请并持有 5 个 涉及到第 1、4 类商标注册证,至今均未使用。2020 年 2 月 3 日,当事人看到电视中播放“火神山”、“雷神山”的内容,意识到该字号可能成为热词,当日委托北京睿智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、北京知和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,分别以“火神山”、“雷神山”申请注册第 4、5 类商标,申请号为:43985895、

43985898、43983249、43986022。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始国家新冠病毒防控疫情形式严重,当事人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,在网上提交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下达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。在此期间当事人未获利。

1、此违法行为应依据什么法进行调查处理?

2、执法部门应做出如何处罚决定?

案例 10

答:

1、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进行调查处理。

2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条 第一款和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,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。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《规范商标申请 注册行为若干规定》第十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,作 出罚款人民币 5000 元的行政处罚。并将涉案的两家北京商标注 册代理公司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。